暨南大學澳門校友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1.      中文名稱:暨南大學澳門校友會;

2.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Universidade Jinan em Macau

3.      英文名稱:Jinan University Macao Alumni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會員為歷屆於暨南大學畢業、曾就讀或曾任職於暨南大學的教職員工之澳門居民非牟利聯誼團體,其宗旨為:

1.      加強本澳校友之間、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系,支持母校的發展;

2.      開展並參與有關文化、學術及社會活動;

3.      促進澳門社會的安定繁榮及經濟發展;

4.      維護會員合法的、正當的權益。

 

第三條 本會會址為澳門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11J座,經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凡歷屆於暨南大學畢業、曾就讀或曾任職於暨南大學的教職員工之澳門居民,一經登記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1.      會員大會上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參與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的權利;

3.      對會務批評及建議之權利;

4.      退出本會的權利;

5.      會員個人資料屬保密性資料;除經理事會允准外,不得作非校友會活動之用。

 

第六條  會員義務

1.      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2.      提供及更新校友會內所登記的個人資料;

3.      本會會員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任何活動;

4.      本會會員在未徵得理事會同意下,不得以本會名義組織任何活動。

 

第七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破壞本會聲譽者,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及保留追究一切責任的權利。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決定本會之性質、方針和政策;

1.      會員大會具有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的權力;

2.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並出任會員大會主席;出席會員大會的人數需超過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才可召開會員大會;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時,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隨即可再次召開會議;

3.      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同意之下,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特別召開;

4.      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十分之一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在會員大會上所提議案需由超過出席會員大會之絕對多數會員投票贊成,方能通過生效;

5.      修改會章、罷免當屆領導機構之成員、推翻以往會員大會之決議,均須以出席會員大會之四分之三會員通過;

6.      會長、副會長通過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7.      會長或由會長授權正副理事長或副會長的任一人可為本會的對外代表。

 

第九條   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

1.      理事會由十一名或以上理事所組成(理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通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2.      理事會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

3.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六名或以上成員所組成(正副理事長成員必須為單數)

根據會務發展需要,經理事會決議理事會可設立不同職能部門,各部門負責人經理事互選產生;

4.      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惟理事長之任期不能連續超過兩屆;

5.      常務理事會是處理日常會務之機構,執行理事會決議,向理事會負責。

6.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會議決之若干名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下設若干處/部門,處/部長由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副處/部長及處/部內理事由常務理事會委任。

7.      理事會每季應開會一次,由正副理事長召集之,須有過半數理事出席方為有效;若有關理事因故未能出席者,可通過書面授權方式由其他理事代為行使其職能;在理事會的提案,須獲出席會議理事絕對多數投票贊成,方能通過;

8.      常務理事會每兩個月應開會一次,由正副理事長召集之,須有過半數常務理事出席方為有效;若有關常務理事因故未能出席者,可通過書面授權方式由其他常務理事代為行使其職能;在理事會的提案,須獲出席會議常務理事絕對多數投票贊成,方能通過;

9.      除理事長,或由理事長授權外,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

 

第十條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工作及法人財產,並向會員大會提交監察報告;

1.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成員所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通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及副監事長等職務,經成員互選產生;

2.      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3.      監事會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4.      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5.      監事會成員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

 

第十一條        經理事會通過,本會可聘請暨南大學校董及本澳知名人士、學者、校友出任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本會舉辦之活動,如有需要時,經理事會通過,可向本會會員、社會人仕、政府及團體機構等籌集之;

第十三條   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

 

第五章  會徽

以下為本會會徽: